2007年5月18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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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、亲属写下保证书后享受“同城待遇”
5位外地来的盗窃犯全部判了缓刑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椒法

  缓刑通常适用于罪行较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。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,因外来人员行踪不定,无法落实监管,法院担心其重新犯罪,对外来人员一般很少判处缓刑。椒江法院的这一判决,表示了对法律的遵从,又体现了法官对正义的追求和社会责任感。

  5月初,台州椒江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5个外来务工人员为被告人的盗窃案,这类案件十分常见。但此案的判决结果却与以往大不相同,审理结束,5位外地被告人全部被判处缓刑,并且全部当庭释放。
  
  案发
  安徽的林某曾在台州一家塑料包装公司打工,因工作上的事与单位发生不愉快而离开。但是林某一直耿耿于怀,为泄心头之恨,林某与在该公司当车间主任的河南人姚某某策划盗窃公司财物。
  2006年11月6日,林某叫来老乡胡某某、宋某某等人一起去原单位盗窃。次日凌晨2时许,林某、姚某某分别负责在厂内外望风,胡某某、宋某某等人翻墙进入塑料包装公司,撬开仓库门锁,偷出了铜丝500多斤、铜棒100多斤。林某叫车运走大部分赃物,宋某某、胡某某等人则将余下部分铜丝运到黄岩,藏匿在老乡胡某的暂住处。此后,林某等人将铜棒卖了1744元。    
  案发后,林某带着赃物赃款和姚某某、宋某某相继到公安机关自首。胡某某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民警抓获1名罪犯。
  
  审理
 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,林某对已销赃无法退还的铜棒作了足额退赔。另外,5个被告人还都预缴了1000元到12000元不等的罚金。
  椒江法院审理后认为,林某等4人结伙盗窃铜制品,价值2万多元,数额巨大,已构成盗窃罪,依法应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。胡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财物而予以窝藏,构成窝藏赃物罪。
  最后法院一审判处林某等5人有期徒刑2年到拘役5个月不等的刑期,同时宣告缓刑。
  “这么多外地被告人全体被宣告缓刑,这在椒江法院还是第一次,体现了法律‘同城待遇’。”审理本案的法官汪霞说。
    
  说法
  汪霞告诉记者,林某等4被告人有自首、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,而且都是初犯,又全部退赃,挽回了被窃单位的损失;而窝藏赃物的胡某虽构成窝藏赃物罪,但情节较轻。这些都是对他们适用缓刑的原因,但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解决了缓刑监管问题。
 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,因外来人员行踪不定,无法落实监管,法院担心重新犯罪,对外来人员一般很少判处缓刑。
  而该案中,有两个被告人所在单位都反映被告人在单位表现一直不错,并愿意继续留用他们,单位愿意做好监管和帮教。另3个被告人则有亲属在当地长期工作,这些亲属也写下了监管和帮教他们的保证书。犯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,遂对上列5人处以有期徒刑2年至拘役5个月不等的刑期,同时宣告缓刑。
  5个外来被告人全都落实了监管帮教人员,检察院也认可对此案适用缓刑,法院没有了一直以来困绕着对外来人员适用缓刑的后顾之忧。
  被当庭释放的5个被告人对法院给予的“同城待遇”感激万分,他们纷纷表示,一定好好表现,继续留在台州务工。

  法律链接:
  我国《刑法》第72条规定:对于被判处拘役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,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,可以宣告缓刑。
  第75条规定: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  (一)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,服从监督;
  (二)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;
  (三)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;
  (四)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或者迁居,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。
  第76条规定: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在缓刑考验期限内,由公安机关考察,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。